近年来,伴随我国创富一代传承迎来高峰期,加之信托行业回归本源,家族信托发展进入快速通道,作为常用传承工具,家族信托的普及度不断攀升。
那么今天就谈一谈,国内家族信托到底靠不靠谱?
《信托法》与《九民纪要》为家族信托“护航”
近年来,也有部分高净值人士担心家族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,对国内家族信托是否有法理支持心存顾虑,其实这只是一个误区。
2001年10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生效施行,是国内家族信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。家族信托依据《信托法》设立,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债务隔离性有法可依。当家族信托委托人遭遇离婚、继承、债务等风险事件时,信托财产不会被配偶分割、继承人继承、债权人追索,可起到资产隔离作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
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。设立信托后,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、被宣告破产时,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,信托终止,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;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,信托存续,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;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、被宣告破产时,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。
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(以下简称固有财产)相区别,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。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、被宣告破产而终止,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。
当然,资产隔离的功能需要建立在信托有效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:相关法律条款体现在《信托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。
2019年11月14日,最高院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<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>的通知》(法[2019]254号,简称《九民纪要》)第95条再次重申,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。除了在隔离的范围上增加了受益人之外,也进一步明确了除符合《信托法》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,不得保全。